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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10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12-1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

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

为积极、稳妥和有序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如下事项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结合的,应在与证监会预沟通并获明确同意后,向我部提交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性公告和停牌申请。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示性公告应明确披露:“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拟与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相结合,经有关部门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从XX月XX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按规定复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于尚未最终确定,仍存在取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或者长期无法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可能性,因此公司股票停牌时间可能较长。公司将积极与有关非流通股股东开展工作,争取尽快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报刊上的信息披露。” 
2、根据“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除符合前述规定的公司以外,其他上市公司均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改革方案成熟的情况下,向我部直接提交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并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复牌。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人:王绍斌 
联系电话:(021)68812547 
联系信箱:sbwang@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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