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市公司部
日期:2008-6-6
关于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为便于日常监管,我部现请各上市公司在线填报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在6月30日前,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完成本公司目前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在线填报。
2、上市公司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10.1.2至10.1.6款界定关联人。其中10.1.3款之(一)所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目前仅要求填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0.1.5款之(四)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仅要求填报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及兄弟姐妹。
3、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请按表一要求填列;关联法人请按表二要求填列。
表一: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关联关系 | 其它说明 |
说明:关联关系应从“10.1.5(一)”、“10.1.5(二)”、“10.1.5(三)”、“10.1.5(四)” 、“10.1.6(一)和“10.1.6(二)”中选择。具体关联关系请在“其它说明”栏中说明。
表二:关联法人
法人名称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关联关系 | 其它说明 |
说明:关联关系应从“10.1.3(一)”、“10.1.3(二)” 、“10.1.3(三)”、“10.1.3(四)” 、“10.1.6(一)和“10.1.6(二)”中选择。具体关联关系请在“其它说明”栏中说明。
4、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请说明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如A通过B持有C上市公司10%的股份,应分别说明A、B之间和B、C之间的关系。
5、对于每对直接控制关系或股份持有关系,请按表三要求填列:
表三:直接控制关系或股份持有关系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 |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 |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码 |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 | 其它说明 |
6、本次填报完成后,在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本所网站完成已申报信息的更新。
7、填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请联系021-68800514;如有技术支持以外的问题和建议,请联系021-68815375。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