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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通知

来源:上交所      发布时间:2014-01-06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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