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发起人会员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 上市公司动态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交易所规则 自律规范
公司治理国际动态 境外合作交流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公司治理 专题活动 诚信建设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交易所规则 > 正文

上交所发布可交换债券业务细则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06-18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细则未对可交换债券最低流通面值进行限制。

 

此前,新华保险曾在4月初发公告称,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拟以其所持有的新华保险部分A股股票作为标的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根据《实施细则》,期限在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可交换债券可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上交所在上市交易等事项上作出安排:

 

一是为与目前的债券交易机制和投资者交易习惯保持一致,可交换债券采取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二是为符合回购标准的可交换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预留了空间,具体回购标准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三是除用于交换的股票停牌或出现权利瑕疵影响换股时,需要对债券停牌或暂停换股外,未直接限制其他情形下投资者的债券交易与换股权利。四是与可转债有最低流通面值3000万不同,细则未对可交换债券最低流通面值进行限制,产品设计更为灵活。

 

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强化了可交换债券特殊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一是要求发行人指定信息披露专项联络人;二是在定期信息披露内容中增加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等;三是要求发行人在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或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时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四是明确受托管理人相关职责要求。

 

另外,对于因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导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足的,要求发行人及时补足股票;同时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就发行人无法及时补足股票时的补救安排事先进行约定。

 

业内人士指出,可交换债券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工具。同时,作为市场创新产品,可交换债券为投资者开辟了又一投资渠道。

 

有分析指出,可交换债券业务试点对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影响较小。首先,在可交换债券发行时,拟用于交换的股票均为非限售流通股,不会造成标的股票供给增加。其次,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一般相对于基准股价有较高溢价,高价换股对二级市场影响甚微。再次,可交换债券自发行后12个月方可换股,有效缓解了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带来的直接冲击。债券持有人对是否交换股票具有决定权,投资者只有看涨所持股票时,才会选择交换股票。

 

据了解,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个品种,是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担保品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

 

链接:

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584246.ht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