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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8-26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3]2号)关于“开展煤炭期货交易试点”、《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0号)关于“推进煤炭、铁矿石、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的精神,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批准郑商所挂牌动力煤期货合约。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长期以来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70%左右。煤炭按照用途大体可分为动力煤和炼焦煤。动力煤是对通过燃烧来利用其热量的煤炭的统称,主要用于发电和取暖。2012年,我国动力煤产量和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7.4亿吨和29.3亿吨,在煤炭中的比重分别为75.1%和74.6%。我国动力煤生产和消费的区域分布相对集中,生产主要集中在华北、西北地区,而华东、华南地区消费占比相对较高。动力煤产销地区分布状况决定了“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基本运输格局。2009年,我国由煤炭净出口国转为净进口国,2012年我国动力煤净进口1.9亿吨,对外依存度为6.3%。
      受经济增长、流通体制改革、上下游景气度、运输能力、自然灾害等复杂因素影响,动力煤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上市动力煤期货对于动力煤市场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动力煤市场体系,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煤炭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有利于为现货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支持企业长期稳健经营。三是有利于逐步提升我国在动力煤国际市场的定价影响力,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四是有利于健全煤炭期货品种序列,拓展期货市场涵盖范围,提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调研,根据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合约设计的技术要求,郑商所已经完成了动力煤期货合约和规则的前期设计工作,确定了价格代表性强的合约标的,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在市场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郑商所挂牌动力煤期货合约,并指导和督促郑商所和期货公司认真做好动力煤期货上市前的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动力煤期货交易的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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