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监督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协会章程授予的职权,通过查阅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预决算科学合理,收支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会同协会纪委对协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负责年中组织一次协会财务工作专项检查;全程参与协会年度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同时,可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开展财务专项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做好年度检查、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等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 每年3月31日前,监事会对财务部门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并提出监督意见:
(一)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会费收缴名册及有关资料;
(四)工程、购置贵重物资合同;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在检查审核财务工作时,应关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 对财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与财务部门沟通,督促财务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协会纪委并报协会党委做出处理。
第九条 监事会对协会财务监督情况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方式送达协会党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监事会在执行财务监督工作中,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定,保守协会工作秘密,保持对会员负责和对协会负责的一致性,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