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对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事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以日常运行监督和重大事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大事项监督,主要对会费收缴和使用的重大决策、财务预算、决算、财务管理等方面重点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由监事长统一领导,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准备工作,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向监事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有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协助完成。
第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资料。主要包括:协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档案、文件和资料;财务报告、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二)询问和了解。向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并详细记录;询问、了解的监事会人员不少于二人;
(三)听取汇报。听取协会有关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情况、专项工作和财务状况的工作汇报,并详细记录;
(四)列席会议。监事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工作会议,有权对监督检查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权时,有权调阅协会有关档案、文件和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拖延、隐匿。
第八条 监事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方式。
第九条 询问须经监事长批准。监事会办公室将经批准的询问通知采用书面方式送达被询问部门或个人。询问通知送达后,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如期参加会议。询问通知书同时向协会党委报备。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权组织协会相关部门或外部中介机构,对遵守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认为协会在章程遵守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方面存在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醒注意;
(二)要求复议;
(三)督促整改;
(四)建议罢免;
(五)其他。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章程遵守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督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监事长审签,以书面方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协会党委,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履行监督职能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经监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党委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保守协会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