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会费
会员年会费标准为 1 万元/年;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为 5 万元/年,会员常务理事为10万元/年,会员副会长、会员副监事长为 20万元/年。 联系会员会费标准为5 万元/年。
第三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按照其担任的相应会员职务级别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年会费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缴纳;
(二)新入会会员应在入会注册登记后 15 日内缴纳当年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因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