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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协·经济观察 | 余兴喜:对于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24-11-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强化监管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能够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还能对上市公司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它们感受到监管的压力,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中上协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兼职教授余兴喜近期在做客《中上协·经济观察》现场时,谈及如何看待监管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时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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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余兴喜认为,尽管强监管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但它并不能解决上市公司质量的所有问题。因此,我们不能期望仅通过监管就能解决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所有挑战,这种期望是不现实的。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升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关于全方位立体化监管体系,余兴喜称,所谓全方位立体化,就是监管要覆盖各类主体、各个环节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市场运营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不越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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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监管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和相关收购人等。这些主体在资本市场的行为受到严格监管,一旦触犯法规,必将面临追责。其次,监管的环节涵盖了IPO、日常运营、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资本运作、收购、关联交易和担保等各个方面。在这些环节中,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追责。再次,监管的手段可以有很多,其中追责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追责和刑事打击,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监管体系。行政处罚的力度已经显著增强,民事追责也在不断完善,而刑事打击则体现在对个人和企业的刑事责任追究上。无论是行政处罚、民事追责还是刑事打击,目前的力度已经是非常大了。这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不仅提高了违法违规的成本,还对潜在的违规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大幅提升,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也提高到了募集资金的1倍。此外,新《公司法》也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增加了他们在清算阶段的责任,明确了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并规定了失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董监高的民事责任。

余兴喜表示,通过这样的全方位监管,可以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机制的建立,对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谈及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责任,余兴喜认为,这种追责机制不仅涉及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追究,还包括了从IPO到日常运营、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资本运作、收购、关联交易、担保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无论是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规,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余兴喜称,对于故意违法违规,特别是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的态度是零容忍,必须严厉打击。对于过失违规,当然也要视情节轻重进行追责,但一定要尊重事实,合情合理,过罚相当。

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对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和加强,要求他们必须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的修订,为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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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中介机构扮演的职业,余兴喜认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看门人”的角色,其职责是确保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处罚力度也显著提高。特别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升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余兴喜说,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经历了显著的变革,目前的力度已经很大。这些指标包括重大违法退市、财务指标不达标退市,以及备受关注的面值退市——即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就会触发退市机制。从数据上看,2021年有20家公司退市,而2022年退市数量增加到46家,2023年也有45家公司退市。截至2024年,已有41家公司退市,预计到年底退市数量将大幅超过往年。面值退市的比例也在增加,例如2024年的退市公司中有29家是因为面值持续低于一块钱而退市,占比达到71%。

余兴喜认为,退市制度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全的市场环境,公司上市和退市都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然而,退市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面值退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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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市常态化的趋势下,投资者保护尤为重要。余兴喜认为。投资者保护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它体现了市场的人民性。证监会的监管工作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虽然现有的监管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仍有提升空间,需要持续加强。在退市情况下,尤其是强制退市,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得赔偿的困境。美国的市场中存在一种补偿机制,即当投资者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得赔偿时,可以寻求交易所提供的一定补偿。这种机制虽然补偿金额可能不大,但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中国可以研究并借鉴这种做法,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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