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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中的审计委员会职责与政策建议
作者:王鹏程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教授
(原载《财会月刊》2022年第18期)
【摘要】在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愈发重要,但现有公司治理模式无法确保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在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启动全球一致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的制定后,全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有望形成,强制披露和强制鉴证的机制有望建立。为保障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需要重新思考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安排,强化审计委员会对监督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职责。为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审计委员会履行可持续发展信息监督职责指南,重视审计委员会能力建设。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审计委员会;履职保障
自2015年9月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一致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12月第21届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巴黎协定》以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引领下,在联合国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监管机构、资本市场及利益相关方的推动下,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日趋成熟。在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提案、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启动全球一致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的制定、美国证监会(SEC)发布《上市公司气候数据信息披露规则草案》后,审计委员会在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发挥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逐渐成为审计委员会的当然职责,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这一重要职责。
一、现有公司治理模式可能无法确保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笔者翻阅了境内外诸多公司近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也查阅了相关文献,注意到各公司往往基于其规模、所在行业、企业文化、管理风格、现有董事会结构、现有董事知识结构、特定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重要性等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间分配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相关职责,从而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模式,即整体模式、分散模式、专设模式和授权模式。
1. 整体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与可持续发展相关所有议题的监督,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决策、绩效与薪酬、报告等,均保留在董事会层面,由所有董事会成员参与,不分解至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成员(Corporate Board Member)和安永董事事务中心(EY Center for Board Matters)于2021年2月和3月对近40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进行的调查,有47%的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督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这种模式虽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对于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的决策效率,但可能因董事会议题繁多而没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事宜,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而言,由于并非所有董事会成员都熟知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信息的生成流程和内部控制,也可能由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席位有限,这种模式难以确保所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完整、中立、审慎、准确。因此,整体模式可能更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或者董事会成员较少的公司。
2. 分散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董事会对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进行分解,纳入各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治理委员会等各自的职责范围,以监督最符合各专门委员会现有职责和专业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事项,没有全体董事会成员具体参与,只有专门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报告。提名和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能力建设和董事会的多元化,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议题相关职责的分配,与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公共政策和社区关系;薪酬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管薪酬与可持续发展指标的挂钩以及人力资源相关事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网络安全、合规与反腐败、举报机制及相关诉讼风险等。具体到每家公司如何配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则因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异。根据公司治理学会(Society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和德勤董事会有效性中心(Deloitte Center for Board Effectiveness)于2019年3月发布的调研报告,52%的公司由提名和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影响,61%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数据安全,82%的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监督人力资本事宜,61%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律及合规事宜,45%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科技战略。
分散模式直接将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分解到现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无须改变组织架构,但由于职责分散,容易导致某些可持续发展事项没有专门委员会负责,从而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而言,如果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职责分配给审计委员会,且审计委员会成员熟知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具有相关胜任能力,则有助于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3. 专设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董事会专门设置单独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ESG委员会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其成员来自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例如,英国的汇丰银行(HSBC)、英国石油公司(BP)、沃达丰电信(Vodafone)均在董事会层面成立了专门委员会专司可持续发展相关职责。根据笔者的统计,截至2022年5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共计2581家,其中已成立ESG委员会或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公司有126家,占比约5%。这些公司的ESG委员会或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通常包括:定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判断和评估,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成员报告和建议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落地情况进行监督,对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并给出反馈意见等。专设模式有助于系统、深入地讨论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有助于促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交流,还可以简化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报告可持续发展事项。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而言,若专设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ESG委员会成员大多不熟知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信息的生成流程和内部控制,这种模式可能也难以确保所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的质量。
4. 授权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董事会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授权予董事会某一专门委员会。安永对截至2021年6月22日的79家《财富》100强公司的公司治理审查结果显示,在披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议题进行监督的公司中,85%的公司将这一职责授权给了提名和治理委员会。但也有公司的董事会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授权予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如元宇宙(Meta)便将这一职责授权给了审计委员会①。据笔者的统计,截至2022年5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中有36家公司的董事会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授权予审计委员会,其中包括中国铁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30日公布的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中明确,审计委员会负责“代表董事会识别公司的重大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及机遇,制定环境、社会及管治目标、策略及架构,并监督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实施情况,持续关注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的政策并进行合规监控”②。授权模式的利弊类似于专设模式,但如果授权审计委员会,则有助于确保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模式不一、各具优劣,并没有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正如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气候信息披露指引》中所述,“由于所有公司于规模、营运地点以及最为重要的企业文化及管理风格各有不同,故并无‘划一’或‘最佳’的管治架构,只有最适合公司的管治架构”。但目前大多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架构可能无法保证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下设的可持续金融工作组(STF)于2020年下半年就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开展的调查,当前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存在一系列乱象。
第一,信息披露不完整、不一致、不可比:市值大的公司、受强制披露要求约束的公司、受气候影响大的公司披露更为全面,其他公司则不然;同一行业的公司,特别是能源行业,有的公司披露了相关指标和目标,有的则仅仅是定性披露,相互之间明显缺乏可比性。第二,报告框架的选择随意,存在“摘樱桃”的现象:各公司在报告框架的使用上存在巨大差异,有的公司有选择地根据各种准则和框架进行报告,但没有提供明确的映射关系,也没有说明遵守了哪些标准,有的公司则没有采用任何准则和框架。第三,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定量信息有限且不一致:有的公司披露了相关指标但没有进行解释;各公司披露的温室气体指标计量单位不一,缺乏可比性;一些公司披露的“范围三”与其行业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为投资者分析和估值提供参考;披露的信息普遍缺乏前瞻性指标。第四,没有详细披露可持续发展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大多数公司没有披露可持续因素对其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之间的整合往往没有;各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位置不一致,有的公司披露的时间和报告期与财务报告上的不一致。黄世忠在专门研究ESG报告的“漂绿”现象后,认为当前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不同程度地存在“漂绿”问题,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只谈环境绩效不谈或淡化环境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
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乱象,一方面与缺乏全球一致、可比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且相关信息披露尚未纳入强制披露、强制鉴证的要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目前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机制安排可能无法保证公司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信息生产系统和流程有关,与董事会职责分配无法确保所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完整、中立、审慎、准确有关。对于前者,在ISSB启动ISDS的制定后,全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有望形成,强制披露和强制鉴证的机制也有望建立。对于后者,则需要通过重新思考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安排,强化审计委员会对监督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职责来解决。
二、重新定位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中的审计委员会职责
在欧盟委员会发布CSRD提案、ISSB启动ISDS的制定、SEC发布《上市公司气候数据信息披露规则草案》后,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模式需要进行完善,审计委员会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监督方面的职责凸显。
1. 相关立法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监督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职责。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4月发布的CSRD提案提出了修订2006/43/EC审计指令的建议,以强化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方面的职责。根据该提案,审计委员会应将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结果告知公司行政或监督机构,并解释审计委员会是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报告完整性的,以及审计委员会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同时指出,审计委员会应监控可持续发展报告流程,包括数字报告流程,以及公司根据相关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识别报告信息的流程,并提交建议或提案,以确保其完整性;监测公司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在适当时间监测内部审计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效性;监督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并审查和监督法定审计师或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该提案还要求各成员国确保每个公共利益实体都有一个审计委员会,并规定其法定审计任务,包括承担与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相关的特定任务。SEC发布的《上市公司气候数据信息披露规则草案》则指出,注册人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的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委员会,负责的董事会委员会可能是一个现有的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或风险委员会,或者是一个专门关注气候相关风险的独立委员会。尽管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不会提出类似要求,但基于ISSB制定准则的背景,也基于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形式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责的示范效应,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未来亦有可能继续提出类似要求。
2. 准则披露要求使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成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内在需要。无论是ISSB发布的ISDS征求意见稿,还是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发布的可持续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均对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根据ISSB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ED S1),主体需要披露关于负责监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可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同等治理机构)的信息,包括:(1)负责监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机构或个人;(2)该机构如何在其职权范围、董事会授权和其他相关政策中体现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责任;(3)该机构如何确保有适当的技能和胜任能力来监督应对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4)该机构及其下设委员会如审计、风险等委员会获悉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5)该机构及其下设委员会在监督主体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和风险管理政策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可能需要的对不确定性的任何权衡评估和敏感性分析;(6)该机构及其下设委员会如何监督有关可持续相关重大风险和机遇的目标的制定并监督实现目标的过程,包括是否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以及如何纳入。而EFRAG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原则、战略、治理与重要性评估》(ESRS 2)征求意见稿中,可持续公司治理的披露要求与ED S1的要求相类似。
与此同时,ISDS和ESRS也都提出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要求。ED S1提出了三个基本质量特征(相关性、重要性、如实反映)和四个提升性质量特征(可比性、可验证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其中,如实反映又包括完整性、中立性、审慎性和准确性四项要求。
尽管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披露要求及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在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小组(TCFD)、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全球报告倡议(GRI)、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和可持续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等机构所发布的报告框架中亦有体现,但不同的是这些报告框架基本属于自愿披露要求。而欧盟委员会的CSRD及EFRAG发布的准则属于强制披露的要求,ISSB正式发布ISDS后,各司法管辖区有可能也会据此将相关准则纳入法定要求。当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成为强制安排后,各主体必然会基于增强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对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信心的考量,也基于所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满足准则规定的质量特征要求,重新审视其公司治理安排。由于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生成流程等方面富有经验,让其承担监督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职责必然成为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的内在需要。
3. 信息披露定位让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监督成为审计委员会的当然责任。根据ED S1,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目标确定为“有助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评估企业价值和做出是否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根据这一目标,ISSB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的使用者限定为通用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也就是现有和潜在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聚焦于服务评估企业价值和做出是否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表明ISSB确定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定位于价值报告范畴,而ISDS的制定则以价值报告为导向。另外,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主体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对其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的完整、中立、准确的描述”,根据这一描述,ISSB将可持续发展信息限定为相关财务信息,且定位为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当然,与此不同的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SRD秉持双重重要性原则,将可持续发展信息定位为单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但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可能不纳入相关的财务信息。既然可持续发展信息属于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审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③,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监督便成为审计委员会的当然责任。而在审核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时,审计委员会已经将可持续发展风险对公司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长期资产减值、预期信用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纳入监督范围,在此基础上,将对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监督纳入职责范围顺理成章。
4. 强制鉴证安排需要审计委员会承担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的监督职责。如笔者在《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服务的发展机遇与战略应对》一文中指出,尽管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鉴证一直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在欧盟委员会发布CSRD 提案、ISSB启动ISDS的制定、SEC发布《上市公司气候数据信息披露规则草案》后,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将逐步建立。在强制鉴证安排下,必然需要有机构监督外部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鉴证机构的聘用,以及鉴证机构的独立性遵守情况、鉴证程序的执行情况、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鉴证结果等。此种情况下,即便没有像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形式强化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方面的职责,由于审计委员会一直履行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责,让审计委员会承担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的监督职责亦是大势所趋。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建立全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背景下,在强制披露和强制鉴证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趋势下,重新定位审计委员会职责,使审计委员会履行可持续发展披露监督职责成为必然。参照CSRD提案,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当涵盖:(1)监督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相关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2)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生成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3)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鉴证机构,并对鉴证机构的独立性进行监督;(4)监督、评估鉴证机构的工作,并与鉴证机构保持有效沟通;(5)审阅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并发表意见;(6)就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审阅结果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报告。当然,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信息披露监督的最终责任在于董事会,董事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仍然需要将可持续发展议题相关事宜纳入各自职责范围。
三、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监督职责的政策建议
在ISSB发布两项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后,财政部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正在积极跟进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的研究制定,香港证监会也正在与香港联交所等讨论将ISSB发布的《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纳入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④。可以预见,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强制披露和强制鉴证的机制安排也将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形成。适应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未来趋势,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职责,因此本文建议:
1. 修改《公司法》,明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⑤。这表明,为适应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建设的需要,《公司法》准备将社会责任报告纳入其中。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借鉴欧盟委员会的CSRD提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社会责任报告”修改为“可持续发展报告”,将“鼓励公布”调整为“强制披露”,并将强制鉴证纳入法定要求。同时,修订草案第一次在《公司法》中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即“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⑥。为保证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笔者认为,亦有必要在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时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监督的职责。
2. 配套修改相关部门规章,将审计委员会职责落到实处。《公司法》修订后,相关部门规章也会随之进行相应修改。为确保将审计委员会职责落到实处,有必要在修改相关部门规章时,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监督的职责纳入其中。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机构在修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时,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在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行业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时,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监督的职责细化,具体内容可参照本文所建议的审计委员会具体职责。同时,考虑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对其能否胜任该职责休戚相关,在修改上述规章时,亦有必要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另一方面,建议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在修订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规范时,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进行监督的职责。目前来看,相关规范至少包括国资委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生态环境部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
3. 制定《审计委员会履行可持续发展信息监督职责指引》。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对于大多数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为帮助审计委员会履行好可持续发展信息监督职责,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指引,其内容至少包括:(1)履职原则。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勤勉尽责,保持批判思维、职业谨慎,对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质询。(2)履职能力。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并不断提升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相关的能力,熟悉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法规与准则,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的生成流程和信息系统,了解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能源管理、碳中和与碳减排、碳捕捉与碳抵消、碳定价、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供应链管理、商业诚信管理、合规管理、反洗钱与制裁合规管理等可持续发展议题。(3)与相关议题领域专家的沟通。尽管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了解与公司相关的可持续发展议题,但并不能要求所有成员均是这些议题领域的专家,所以审计委员会必要时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并在专家的胜任能力、工作程序及结果等方面与专家保持充分的沟通。(4)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为确保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完整、中立、审慎、准确,审计委员会需要了解内部审计部门就可持续发展信息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涵盖其工作内容、范围、审计程序、审计发现、审计结果等。(5)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在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师或第三方鉴证机构对可持续发展信息进行鉴证时,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相关流程聘请符合资格的鉴证机构,并在鉴证过程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监督鉴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信息范围、鉴证程序和鉴证结果。(6)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调与合作。鉴于可持续发展议题涉及领域十分广泛,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亦需要就可持续发展的某些事宜承担职责,审计委员会需要了解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必要时可列席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或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审计委员会,就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进行讨论。(7)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报告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鉴证政策,公司拟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审阅结果等。
4. 加强培训和资格认定,重视审计委员会胜任能力建设。审计委员会能否有效履行可持续发展信息监督职责,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的质量不仅与制度保障有关,也与审计委员会的胜任能力密切相关。然而,当前大多数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不熟悉连续性的信息披露法规与准则,也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议题相关的知识。为此,笔者建议证监会与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机构联合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审计委员会能力建设。一方面,将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和能力纳入担任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任前资格培训和资格认定中,确保担任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具备必要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将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纳入担任审计委员会董事的持续培训中,使其能够及时更新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以上是笔者基于制度层面就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监督职责提出的政策建议。但仅有制度保障,还不足以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责。从公司层面看,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包括重新考虑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重新配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议题和信息披露监督的职责,在此基础上,还应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以及审计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规则。于审计委员会成员而言,则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身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不断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监督能力。
注释:
①根据Meta公司网站,该公司于2021年2月更新后的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监督法律及合规、环境可持续性、社会责任及网络安全等。
②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中第170条第29款。
③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公司治理文件。
④见《香港证监会CEO:正评估要求港股公司按ISSB气候披露准则披露》(《财新》,2022年5月28日)。
⑤见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
⑥见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25条。
主要参考文献:
[1]EY. Four Opportunities for Enhancing ESG Oversight[EB/OL].https://www.ey.com/en_us/board-matters/enhancing-esg-oversight,2022-07-01.
[2]EY. What Boards Should Know About ESG Developments in the 2021 Proxy Season,2021.
[3]香港联交所.气候信息披露指引,2021.
[4]OICU-IOSCO. Report on Sustainability-related Issuer Disclosures,2021.
[5]黄世忠.ESG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J].财会月刊,2022(1):3 ~ 11.
[6]ISSB. Exposure Draft 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 (Draft)IFRS S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2022.
[7]王鹏程.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服务的发展机遇与战略应对[J/OL].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2.1290.F.20220613.1319.004.html,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