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持续发展(ESG)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以及《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协会会员开展ESG工作提供交流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围绕企业价值创造,引导上市公司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企业使命和责任,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认同的ESG管理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委员会专业优势,开展上市公司ESG相关调研及研究工作;
(二)组织沙龙、论坛、培训、调研等,搭建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评级机构、投资机构等多方沟通交流平台;
(三)通过最佳实践倡导,发挥示范作用,引导上市公司提升ESG管理水平;
(四)支持推动与绿色、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制定,推动ESG信息披露工作;
(五)研究制定上市公司ESG相关自律规范;
(六)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评价体系,增进境外评级机构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认同和理解,提升上市公司的国际影响力;
(七)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不超过100人。委员会委员以上市公司代表为主,同时从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组织、市场机构及研究机构中遴选。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选择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委员所属公司在行业内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委员所在企业的ESG相关方面表现突出;
(三)委员所在公司的市值和股本规模排名靠前;
(四)委员所在机构对制定行业政策和资本市场制度有重大影响力;
(五)委员本人为ESG领域的资深专家。
第九条 委员应热心委员会工作,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履行职责相关的ESG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其他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第十三条 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委员如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被判处刑罚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可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可对委员的数量和构成进行动态调整,任期与委员会剩余任期相同。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以及协会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研究工作组,支持委员会的研究、咨询等工作。研究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推荐或从委员中遴选。
第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
(四)拟订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协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上市公司ESG相关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五)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除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纪要、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发布信息,需提前向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履行协会内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协会的委员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