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前需冠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工作部署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委员会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基本职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协会会员在财务总监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委员会不得再设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工作重点,发挥专业优势,传导监管政策和市场信息,开展反映会员诉求、集合会员需求、广聚会员智力的自我服务工作。
(二)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的联系机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和财务相关专题研讨会,研讨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
(三)收集、整理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信息,搭建信息资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编撰研究报告。
(四)促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培训,交流国内外合作、发展的成功经验。
(五)协助协会开展反映会员诉求、探讨公司治理、进行专业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六)组织制订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指引和自律规范,提高财务总监群体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七)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委员组成以协会会员现任财务总监为主。
第五条 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性;
2、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批示。
3、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原则上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每届任期届满前2个月,委员会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发送换届申请表,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一)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本人或其所在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良好的行业声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若有条件,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协会党委领导。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其他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委员会设立、换届及增补新任委员时,应按协会规定对拟任委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诚信信息核查。
第九条 协会定期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通讯会议或培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协会说明;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议撤换相关主任委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求,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指定专责部门,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人选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推荐,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5)拟订与财务总监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6)拟订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7)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8)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三)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委员如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对于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协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1)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3)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4)拟订与财务总监职业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5)拟订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6)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7)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2)委员会工作报告;
(3)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财务总监职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5)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1)除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委员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2)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3)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委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如不能按要求纠正的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发布信息,需提前向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履行协会内部程序。以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委员亲属或亲属所在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该委员在表达意见时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财务总监委员会委员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