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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序言—陈清泰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14-09-1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过20年的探索和推进,现在公司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的主流。公司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资本市场又助推了企业机制转换和快速成长。到2013年末,我国上市公司已达2494家,总市值23.91万亿元,相当于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2.3%,市值规模位居世界第四位。

我国的计划体制和国有企业制度延续了40多年,公司文化的重建具有很大的难度。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为公司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此后,在政府部门大力推动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下,我国企业在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核心”的理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公司治理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既可以保障股东,包括小股东的利益,又可以保障公司的独立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基础,是公司重要的“软实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加之良好的经营,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好的公司治理,将迫使投资者“用脚投票”。多年来,上市公司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了各类企业的前列。但按市场的要求建立规范、良好的公司治理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一些企业还处于“貌似而神不至”的阶段。在我们前期的调研中,企业反映,近来控股股东插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又有所加重,这一现象需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世纪40年代的美国,目的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经过7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以美英为代表的“一元式”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内涵。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建立。不同于美英不设监事会的“一元式”公司治理模式,我国上市公司既设独立董事又设有监事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对公司管理进行监督。国际上,日本和台湾也实行类似的模式。对于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会造成两者职责重叠,降低治理效率,国内外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尚没有形成定论。最近,日本已经允许企业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自由选择其一,台湾也正在推进类似的变革。虽然这些迹象显示出某种趋势,但公司治理的“个性化”特点决定了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同时设置”更好还是“两选一”更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10多年来,对于促进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社会上对于独立董事的质疑之声也一直存在,独立董事的履职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这无疑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较大程度上限制了董事会的作用有关,但我国独立董事群体总体履职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不仅涉及上市公司自身,还涉及法律环境、监管环境、人才市场、投资者和社会意识等诸多方面,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这些不是上市公司自身所能左右的。协会作为中间组织,既广泛联系企业又可以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沟通,在改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方面发挥独特作用。此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编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相信随着一系列上市公司自律规范指引的编写和发布,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一定能够越来越高。

                                 陈清泰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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