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致力于为协会会员在董事会秘书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提供服务平台。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重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反映会员诉求、集合会员需求、广聚会员智力的自我服务工作。
(二)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的联系机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和相关专题研讨会,研讨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
(三)协助组织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的业务培训、资质考核与认定、执业能力测试与评价,积极传导与董秘工作有关的监管政策和信息。
(四)征集董秘的工作诉求,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研究,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五)积极研究探索董秘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六)组织制订董秘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公约,提高董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从业水平。
(七)按照协会统一规划,参与上市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参与建设董事会秘书专业人才库。
(八)加强与其它各专业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委员会建设视界,推动委员会专业化发展。
(九)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组成以协会会员现任董秘为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区域召集人若干名。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执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开展委员会工作。区域召集人负责牵头、召集、联系本区域董秘。在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本区域的委员会活动。人数根据需要决定,由各地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第六条 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性。
(二)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主任委员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由协会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区域召集人原则上由协会商各辖区协会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委员会设立、换届及增补新任委员时,应按协会规定对拟任委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诚信信息核查。
第九条 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区域召集人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协会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并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指派一名执行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提交书面申请,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设专门部门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
(四)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委员会全体会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与董秘职业相关的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董秘职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相关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印章由协会统一保管,委员会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所在机构谋求不当的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