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高端制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行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致力于为委员单位搭建上市公司高端制造领域交流合作平台,创造共同发展机会,聚焦制造前沿,助推行业发展。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工作重点,发挥委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开展资源整合、上下游产业联动、加强信息交流,广聚会员智慧的自我服务工作;
(二)提高高端制造领域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按照资本市场制度、规则规范运作;
(三)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联系机制,组织开展高端制造产融论坛等专题活动,加强深度交流,展示行业最新发展成果;
(四)组织开展高端制造上市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交流活动,促进产业链整合与协同发展;
(五)组织开展高端制造企业与资本运作实务交流,搭建资本助力产业发展平台。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资本市场制度层面的共性问题和行业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六)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80人。委员组成以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亦可邀请行业领域专家。
第五条 委员应热心委员会工作,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所属上市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员代表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由协会提名或委员会建议,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聘任。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委员会设立、换届及增补新任委员时,应按协会规定对拟任委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诚信信息核查。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指派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提交书面申请,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设专门部门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
(四)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协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可以现场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以及协会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与高端制造相关的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高端制造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相关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所在机构谋求不当的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