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声誉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市场各方合力,做好舆论引导、企业形象及品牌推广,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切实讲好上市公司故事;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负面舆情处置等声誉管理能力,积极配合中宣部、网信办等部委稳步有序开展新闻“打假治敲”专项行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委员会不得再设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舆情研判。收集反馈市场舆情动向,发挥专家优势,科学研判并适时回应市场和行业关切的舆情问题。
(二)正面宣传。建立健康有序的媒企关系,尊重媒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新闻报道,并依托“四级机制”广泛传播。
(三)打假治敲。积极配合中宣部、网信办等部委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引导上市公司自觉抵制操纵舆论、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面对不实、虚假及恶意有害信息勇于发声,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交流培训。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引导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提升舆情处置能力。
(五)队伍建设。制定声誉管理相关指导意见和考核评价指标,在上市公司群体,培育和壮大一支弘扬市场主旋律的专业队伍。
(六)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80人;委员以境内外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流媒体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专家学者、具备相关业务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为主。
第五条 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声誉管理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性;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原则上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协会新闻办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三)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委员会工作或职务之便为所在单位提供不当利益。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委员亲属或亲属所在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该委员在以委员会职务身份发表言论时,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声誉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协会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