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文化和旅游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委员单位在文化和旅游相关领域(以下简称“行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委员会不得再下设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重点工作,发挥委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开展反映上市公司诉求、汇聚上市公司需求的工作;
(二)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联系机制,开展文旅产业发展课题研究,为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参考;
(三)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深度交流,研讨行业发展新思路和新方向;
(四)组织开展行业上下游公司的交流活动,搭建信息资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资源有效整合与协同发展;
(五)传导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监管精神,通过协会向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反映行业的建议与诉求;
(六)加强与协会其它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委员会建设视界,推动委员会专业化发展;
(七)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六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人数不做限定,委员组成以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亦可邀请行业领域专家、社会组织参加。
第七条 委员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属上市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具有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性;
(三)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的任期原则上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届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委员会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发送换届申请表,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委员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设专门部门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
(四)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协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以及协会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与文旅行业相关的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相关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
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三)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所在机构提供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