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行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需冠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委员单位在新能源产业、智能汽车相关领域(以下简称“行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助推行业发展。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委员会不得再设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重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反映会员诉求、集合会员需求、广聚会员智慧的自我服务工作;
(二)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联系机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展示行业最新发展成果,加强深度交流,研讨行业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
(三)收集、整理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信息,搭建信息资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行业专题调研与课题研究,编撰研究报告,为监管机构改进、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建议;
(四)传导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政策导向和监管精神,通过上市公司协会向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反映行业的建议与诉求;
(五)加强与协会其它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委员会建设视界,推动委员会专业化发展;
(六)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80人,委员组成以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亦可邀请行业领域专家。
第五条 委员应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属上市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性;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每届任期届满前2个月,委员会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发送换届申请表,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执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聘任。其他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委员会设立、换届及增补新任委员时,应按协会规定对拟任委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诚信信息核查。
第九条 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指派一名执行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提交书面申请,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对于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协会可予以解聘。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设专门部门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必要时可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
(四)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协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其他执行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与行业相关的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相关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需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三)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所在单位谋求不当的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以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协会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