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作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委员会围绕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承担咨询、顾问与建议主要职能,发挥智库作用。
(一)针对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上市公司发展问题,或接受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论证和制定,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发挥专业优势,传导监管政策和市场信息,为协会各项工作建言献策并提供专业咨询和战略指导;
(三)协助协会开展反映会员诉求、探讨公司治理、开展专业培训、参与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声,宣传协会研究成果;
(五)协会赋予或委托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与委员选聘
第五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确定,成立初期原则上不超过20名,后续根据需要增补。
委员构成涵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机构,高校院所,以及上市公司、地方协会负责人等。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视情况可派员参加委员会或以单位名义参加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六条 委员选聘考虑专业性、权威性和积极性,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三)具有足够的积极性,热心协会工作,能够保证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委员会活动。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的任期原则上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其他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第九条 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的换届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委员如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受到协会纪律处分,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对委员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协会可予以解聘。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设专门部门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选聘、组织会议、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等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前期工作,研讨境内外资本市场、行业、上市公司最新动态及调研成果,对协会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报告等。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发布信息,需提前向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履行协会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委员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任委员、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协会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委员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