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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代分级培训 |《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23-01-12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交易所将依据规定的程序审议和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由交易所依据规定的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重新上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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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要亮点

本课程主要从“退市制度概述、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四个部分来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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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相关法规

为帮助上市公司详细了解“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我们梳理了相关规定要求等供您参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业务规则及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5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三节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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