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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代分级培训 |《定期报告》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23-03-2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向市场传递公司价值的重要载体,反映上市公司某个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是公司重大事项情况的一种带有总结性质的报告,也是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以及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期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有关定期报告的相关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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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要亮点

本课程主要从“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定期报告的主要要求

定期报告的编制”四个部分来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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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相关法律法规

为帮助上市公司详细了解“定期报告”具体内容,我们梳理了定期报告相关规则供您参考:

法律位阶

法规名称

具体内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自律组织业务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5.2.1、5.2.2)科创板(6.1.1、6.1.2)深主板(5.2.1、5.2.2)创业板(6.1.1、6.1.2)北交所(6.1.1、6.1.3)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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