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上市后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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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要亮点
本课程主要从“募集资金概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四个部分来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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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则
为帮助上市公司详细了解“募集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我们梳理了相关事宜供您参考:
募集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 ||
明确募集资金用途 | 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中明确募集资金用途。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六章第三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五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六章第三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六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三节 |
建立募集资金制度 | 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 |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 |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募集资金的使用 | 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中列明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节余资金等方面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并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且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募集资金结项 | 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募投项目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情况下,上市公司可进行募集资金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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