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设立宗旨,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部署,提高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效能和执行力,规范其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理事会部分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职责,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常务理事会、协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贯彻执行。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包括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七条 会员常务理事应当是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执行副会长召集、主持。会长、执行副会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协会其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可以在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五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临时议案。临时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协会秘书长,报会长或执行副会长同意后,在常务理事会召开前通知全体常务理事。临时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章程》规定的常务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不接受其他临时议案。
第三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所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投票、举手、鼓掌等方式。
第十二条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在出席会议的签名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制作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以采取书面记录或视听资料等多种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记录人签名。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根据会议情况、表决事项及结果制作会议决议,并将会议决议通过协会网站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情况,便于全体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应作为协会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