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规则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依照《指引》的规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指引》,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遵照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原则,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进行专业判断和确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合议结合投票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属进行判断、表决。
第五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对专家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具有较深的宏观经济、产业经济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相关领域实践经验;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的;
(五)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廉洁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与其他专家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强迫、诱导其他专家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专家委员会委员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的,可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出要求有关专家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专家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有关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上市公司分类工作。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依《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采取合议结合投票表决的方式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类属。表决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依据《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行业类属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意见进行表决,形成会议表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专家委员会会议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参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形成最终结果之前,可以请上市公司代表到会陈述和接受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对专家委员会会议确定的行业类属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持资料,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整理、提交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审定,审定后再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专家委员会会议、送达有关材料、对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分类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时,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有关资料文件送达参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每次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为9名,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专家委员会会议投票的多数意见即为会议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初步意见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在专家委员会会议结束后5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的沟通,7日内形成经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
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与上市公司沟通后的上市公司行业类属是否变更进行确认,可以通过现场投票或电子邮件投票的方式进行。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设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委员投票专用电子邮箱,投票电子邮件需至少保留5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第五章 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对专家委员会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处罚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订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