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第十一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在上海召开。此次论坛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共同主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经合组织(OECD)支持,论坛主题为“股东回报与公司治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陈清泰出席会议并致辞。
陈清泰会长指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后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把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作为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建设。协会成立后组织的第一个大型活动,就是在证监会指导和支持下,在广大会员企业中开展了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活动和公司治理状况调研。在开展活动和组织调研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公司治理是中国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他表示,公司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国际经验表明,很多企业家的成长和企业走向成熟,是资本市场“调教”出来的。中国资本市场应当成为推进公司治理建设的强大力量,成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公司的温床。
陈清泰会长在致辞中详细地分析了为何说公司治理是我国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正方兴未艾。这里聚集了世界最丰富的创新创业资源,期待与资本的对接;另一方面,社会上又有较充裕的资金在寻找投资的机会。大量的投资者无意自己创立企业,而是希望通过资本市场选择项目、选择业主。他们无意对投资的企业发号施令或直接干预,而是希望通过一套有法律保障的信托代理关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权益的最大化。因此,资本市场之所以能以最高的效率配置资本、实现资本与企业的对接,是基于有法律保障的公司制度所确立的委托代理关系;维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纽带是有效的公司治理。对富有前景并治理良好的公司,投资者“用货币投票”;对治理结构不好或缺乏前景的公司他们则“用脚投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来说,就是走上“发展-融资-再发展-再融资”道路的基本条件;对国家来说,就是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本的重要基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治理是我国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陈清泰会长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出发,较早地将公司治理作为监管的核心内容,抓住了夯实资本市场基础的“牛鼻子”,成为推进建立有效公司治理重要的力量。2002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经过十年的整治、倡导和督导,到今天,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曾经困扰市场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三不分”、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情况,基本上已经成为过去。有监管部门的督导、有投资者的鞭策、有媒体评议,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标杆。
但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再次启用毕竟只有20年,而且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司治理模式。陈清泰就此指出,结合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改善和创新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他分别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角度,对目前公司治理现状的进步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从内部治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内控制度、人事任免程序、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制度规制,还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组织制度建设,已经齐备,会议质量不断提高,不少公司创造了适合本公司的最佳实践。总体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在逐年改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各个企业参差不齐,有的公司“老三会”、“新三会”等体制机制还没有理清,使公司治理“貌似而神不似”;从外部治理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监管、外部审计师、律师、投资银行、媒体等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上市公司正常运行所必要的手段,他们的行为机制大都有法律进行规范或受到市场的约束,对建立有效公司治理而言是积极力量,但是来自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干预,则大都缺乏法律依据,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没有问责机制,有时使公司无所适从,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外部治理对内部治理有重大影响,并且这一影响是双向的。
陈清泰会长指出,一些控股股东实际上还没有完全接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的变革,不相信在两权分离情况下,通过有效公司治理维护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一些人依然认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决策直接干预的越多越可靠、对经营管理层直接控制的面越宽越安全。但是,打乱了公司严谨的分权、分责、制衡关系、破坏了公司议事规则,必将给内部人控制留出空间。
他强调,公司治理的要义是维护股东权益。我国改善公司治理应当从两个方向努力,一方面是加强和改善对公司高管的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约束自己。
他特别就中国特有的“一股独大”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说,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转制而来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很大特点是“一股独大”。因此大股东如何成为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积极力量至关重要。“一股独大”条件下的公司治理,是值得中国学界和企业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陈清泰最后强调,今年以来国企改革的呼声再起。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命题是政资分开、进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和国有资本的持有机构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而不是直接控制和干预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治理是国企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国家和国有资本持股机构应当成为推进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