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建立独董公会,提升独董职业化水平
9月25日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在独立董事座谈会上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纪鹏建议,建立职业化独董制度,通过提升独董队伍的专业素质,促进提高公司治理的专业水平。
与此相关,刘纪鹏提出三点具体意见:首先是成立独董公会。考虑到公平性,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成立独董公会较为妥当,由协会来进行独董职业资格管理业较为恰当。独董公会应该既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为独董(从业人员)提供职业规范的公会性质。
其次,独董公会要建立独董信息库。上市公司提出相关需求后,可由协会从独董信息库中选出5-6名候选人推荐给上市公司,公司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应完善独董的薪酬制度。可明确独董分级、分类标准,并进行监督考核。可以考虑由各上市公司承担独董的薪酬,缴纳至协会,并由协会统一协调和规范发放。
吕红兵:发挥独董作用须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9月25日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独立董事座谈会上发言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目前在五家不同所有制、不同治理模式的上市公司担任独董。他的体会是:独董在公司战略发展及重大投资时要做好事先沟通工作;在公司涉及重大信息披露、关联交易、高管薪酬及股权激励以及公司内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也要积极参与、发挥作用。“总体而言,要通过发挥独董的监督制衡作用,让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知规则,懂规则,重规则,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针对独董如何更好发挥作用,吕红兵提出如下几点:第一、独董不是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唯一主体,不能让独董承担不能承受之重;第二、独董的作用发挥不应仅着眼于制度建设层面,更应注重落实,在工作机制上将制度要求落到实处;第三、拒绝花瓶,不当愤青,提升自我。独董发挥职责不是一概否决就算好,要有想法、更要有办法,一切为企业发展服务;第四、要内外有别,更要内外结合,尤其是与董事长在工作层面的沟通;第五、独董团队要专业分工、协同作战、共担责任,这样才能更好配合;第六、独董与监事会的职责各异、两者并行不悖,不可轻废其一。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实现对公司规范化运作的监督;第七、在社会评价方面,协会应发挥更大作用,帮助社会正确认识独董;第八、建议由协会来建立职业化的独董人才库,向有需求的上市公司推荐独董,在产生机制上形成独立性;第九、建议协会适时发布独董履职白皮书。目前的媒体报道不够客观公正,总关注诚信度较低、履职能力较差、收入较高的那一小部分独董,协会应发挥作用以正视听,推崇信誉至上的独董制度。
贾小梁:尽快建立独董考评问责机制
9月25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委员会顾问贾小梁在独立董事座谈会上发言
“谁来考核评价独董工作成效?是市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公司董事会还是监管部门?会不会变成行政干预或形式主义?”独立董事贾小梁一连串的提问引人深思。
贾小梁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制度只有与人结合,才能形成运行机制。目前,就独董工作机制而言,形式上上市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都能满足独董的要求,程序上也基本符合监管法规的要求,但是质量上,因管理水平的不同呈现出差异高低。在激励机制方面,政策实行初期是荣誉为主、薪酬为辅的激励制度,独董个人薪酬普遍偏低,但在制度执行一段时间后,采取了荣誉与薪酬结合的激励制度,根据不同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与效益,独董的薪酬(津贴)差距逐渐拉开。现行制度下,独董工作相关的机制除了工作机制、激励机制,还涉及选聘机制、问责考评机制等方面,其中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与考评机制,已是迫在眉睫
公司情况千差万别。要建立有效的考核与评价机制,总结典型经验或许是探索的方向之一。此外,问责机制也必须尽快建立起来,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立即问责生效。相关的监管要及时到位,处罚要依法合规,效果要惩一儆百。
要实现上述目标,贾小梁建议,一方面,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制度建设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诚信档案。协会可以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利用经济形势下行时期违规事件易发的机会,对上市公司及高管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且配合监管机构,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有序的行业权威。最后,他还提出要加快研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侵权补偿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提振市场信心。
甘培忠:独董是公司合规经营的看门人
9月2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在独立董事座谈会上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独董甘培忠认为,不论是将独立董事制度看作防止大股东滥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防火墙,还是作为公司利益的忠实维护者,抑或公司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大使”、政府监管部门的“隐形代表”,独董制度归根结底是公司合规经营的看门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则性安排,独董是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决策者,是负有特殊法定职责的董事。
他指出,经过数年的实践,现在公众已很少听闻到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掠夺等丑闻,这一局面的改变,独董制度功不可没。
根据独董素养提升过程中的经验,甘培忠总结了三点看法:首先,独立董事进行专业学习是一种必须的职业义务。独董在公司治理的任何决策事务中都应该和其他董事一样参与讨论,如长期不了解相关业务,会影响到思考判断的质量。因此,要有针对性的学习安排,尽可能去掌握需要的知识。
其次,独董要保持常态的警觉心,对任何涉及控制股东利益的交易、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并购活动、财务数据报告、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询问、股票价格的异动等事必须亲自过问,并且要在董事会上做出发言,绝对不能因为某些“情面”而温良恭俭让。如果独董立场不稳,态度不坚决,就会存在贻害公司、贻害中小股东、贻害其他董事和自己声誉的风险。
第三,独董要利用各种非正式场合与董事长、其他董事交流公司治理的各种信息。比如,介绍其他公司出现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控制股东滥权的案例,并表扬本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合理做法,提出公司在发展进程中的某些计划安排的妥适性思考,扶持公司治理中的正面文化建设,向其他董事、高管灌输尊重法律、尊重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理念,促成董事会治理思想的一致与和谐。
陈瑛明:尽快出台独董行为准则和行为指引
9月25日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瑛明在独立董事座谈会上发言
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董陈瑛明结合多年来履职经历,就独董在董事会议、日常工作重点事项的作为这两方面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宝贵经验和感受。
他提出,为了参加董事会时发挥出独董应有的效用,独董平时都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公司的各方面信息和动态,做好有关公司业务的调研工作。会前应该认真研读待讨论的议案,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无论是董事会会议还是专业委员会会议上,独董发表的意见应当独立明确,依据要充分有理,论述时要周密严谨。作为外部董事,独董不能事无巨细地参与了解公司每一项工作,而是要善于抓住重点,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年度报告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在涉及关联交易方面,要主动督促上市公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现象为主。
在对外担保方面,要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主动要求公司提供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完整资料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复核。
在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面,独董应该结合证监会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做出的承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所提的预案发表中立的意见。
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方面,独董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必要时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此外,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阅读初审报告,必要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会面,讨论初审意见,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最后,陈瑛明对现存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协会尽快出台独董行为规则和行为指引,为广大独董指明具体道路,为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供具体的参照;第二,改革现行的独董培训和资格考试制度,由协会统一负责独董培训和资格认证事宜;第三,推进独董数据库的建设,协会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良好作用。
汤欣:独董是监督者不是决策顾问
9月25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在独立董事座谈会上发言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从全球视野、法理角度阐述了独董的“独立性”、角色定位、法律责任问题,并且阐述了如何看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重监督制衡问题。
汤欣认为,上市公司独董制度从2001年开始实施至到今天,争议不断。尽管关于“花瓶独董”的说法屡见报端,但总体而言,多数独董能够认真履职,敢于负责,并且对提升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独董能够发挥较大作用的公司,往往是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公司领导人规范公司治理的意愿较为强烈的企业。他建议,要深层次地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的根本,尤其是股权结构的问题,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多元化和制衡机制,是包括独董在内的一系列上市公司治理命题的基本解决方案。
汤教授从法理研究的角度,对独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思考:第一、独董究竟是独立于谁?现有的制度规则是要求独董独立于公司的整体,规定独董持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但其实若维持在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就更能发挥独董监督公司大股东及高管的作用;第二、独董究竟是监督者还是决策顾问?目前有调查研究结论显示,独董的监督性特征日益显现;第三、独董是否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业绩表现?独董的作用应体现在他对公司合法合规上的把控,比如独董在防止公司财务欺诈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不能以提升公司业绩等定量指标论英雄,而要深挖独董在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等定性价值方面的作用;第四、独董的法律责任问题。国外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独董责任大多采取了非常节制的态度,这点在我国也应当执行,同时,市场压力、声誉机制的诱因和思考也值得为我所用,我们可以同时考虑;第五、中国到底需不需要建立独董责任保险制度?结论是目前没有建立的迫切性,因为市场上缺乏现实的索赔案例;第六、独董与监事会制度的并立有无必要?如维持我国现有的监事会弱势制度,像日本那样引入选择制,估计在市场压力下,更多的公司会选择独董制度,放弃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