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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上的讲话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14-01-03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召开期间,肖钢主席发表了精彩演讲,得到了热烈的反响,这里,我们根据录音资料对相关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特此刊登,以飨会员。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一年多来,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宗旨,坚持去行政化的理念,致力打造高层次、高水平的会员服务平台,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积极的成效。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对陈清泰会长的辛勤付出和广大会员企业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王建宙会长的到任表示热烈的祝贺!

一、上市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石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经过20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逐步扩大,质量稳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首先,上市公司业绩稳定增长,成为国民财富的重要源泉。目前境内上市公司将近2500家,今年上半年创造增加值达3.3万亿元,营业总收入13万亿元,分别占同期GDP总量的13%和52%;上市公司缴纳的税费总额占到全国税收收入的23%。与此同时,全国工商注册登记实有企业1480多万家,加上小微企业有4000万家,规模以上企业达1000多万家,而上市公司才2000多家,只是少数,从上述数据可见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度不断提高,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现代公司的治理机制,是以上市公司为开端的,在我国无论是公司股权文化的形成和推广,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都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上市公司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成为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引擎。一批创新型、成长性较高的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公司借助资本市场获得了较快发展,激发了市场创新创业的热情,反映出了投资者对新兴产业的期待。当然,其中也有炒作行为。

二、推动上市公司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

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的运作水平,是证监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从市场实际出发,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强化“两维护、一促进”的职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取向,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以解决公司治理深层次问题为核心,逐步健全上市公司发展内生机制;以支持创新发展为重点,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努力推动上市公司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发挥更大的作用。借此机会,我简单地谈三个问题。

(一)着力规范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我国资本市场创建初期,主要是大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有控股比重较大;最近几年,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成长,上市民营企业的比重也开始扩大,但大多数民营企业又是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他们对企业也强调控股权。由于这些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和境外市场相比更为普遍。可以说,这种情况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之一。如何解决“一股独大”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当然,公司股权集中一点好,还是分散一点好,这本身不是问题,各有利弊。从企业具体运作来讲,股权集中有利于上市公司高效决策,提高运作效率。公司治理研究也表明,股权太分散会导致职业经理人缺乏归属感,相关制度也难以激励其保持企业家精神,同时企业的决策效率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在我国目前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不健全、股权文化不成熟的情况下,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也容易被滥用。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利用他们的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现阶段还需要大力治理“一股独大”的问题,防止出现“地下隧道”效应,即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各种诚信义务,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下一步解决这个问题,要采取的措施很多。一是要健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治理规范,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研究考虑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事前充分的信息披露。二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补充制定一些新的法规,探索建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背信违约的民事赔偿制度。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中做出公开承诺,但是事后又不履行、逃避责任的控股股东要付出失信的成本。三是建立健全中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制度,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形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四是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保密等要求,来维护中小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总之,下一步证监会要规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未来无论监管措施,还是法律法规修改,都要朝这个方向努力。

(二)推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快速扩大,2010-2012年累计交易额达4.56万亿元,比2007-2009年增长了14%。通过并购重组,产业集中度也有所提升,如前十大钢铁企业产业集中度,已由2007年的37%提高到去年的46%。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行政管制过多、金融支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不配套等,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重组的动力还远远不足。所以下一步要努力发挥好资本市场作为企业并购重组的高效平台作用,促进企业的并购重组,真正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盘活存量服务。证监会最近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审核分道制,也参与了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研究,考虑如何从资本市场以及金融的角度加大支持力度。下一步还会出台促进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通过修改相关规则,减少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相关程序,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丰富金融支持措施,探索引入定向可转债、优先股等支付工具。支持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适当方式,以股权或者债权的方式提供过桥融资,支持企业并购。同时鼓励发展并购基金,拓宽并购融资的渠道。三是研究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并购重组机制,形成覆盖各类公众公司的、有利于运用各种市场化工具促进企业并购重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今年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将扩展到全国,门槛较低,一般不需行政许可审批,由系统自律管理。公众公司挂牌向全国推广以后,还要抓紧建立兼并重组的制度性机制,仅有股份公司挂牌还不够,还要建立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四是加强并购重组的监管和事后问责。监管重心要向事中、事后转移。兼并重组监管会遇到几个难点,一个是资产定价问题,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也容易造成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的问题;另一个是弄虚作假的问题。下一步要在这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近几年中国上市公司总体退市的数量不多。分析最近几年退市的情况,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动退市、自愿退市,另一类是强制退市,两类各占一半。自愿退市的原因很多,有企业兼并重组,有企业发展战略性的考虑,有的是集团整个架构的调整,还有私有化等;强制退市主要是根据《证券法》规定,以前退市的主要标准是三年连续亏损,着重财务指标。去年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发布了退市新规定,将退市制度在前几年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新规定中,除了三年连续亏损等既有退市条件之外,还增加了一些市场化的指标,包括股票交易额度、交易频率、股价低于1元面值等。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点解决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如何退市这一难题。如重大违规退市的法律依据、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要不要退市、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重大违规、如何退市等问题都需要明确。总体而言,未来要使退市变成一个市场化、常态化的机制。

有上市当然有退市,而且退市也不是说就是坏事,我们观念上也要做一些改变。历史上一半是自动退市,由于企业经营集团战略的调整、架构的调整、私有化的需要等等,需要主动退市。另一类是市场化的指标达不到,交易很少,譬如现在四大国有银行的换手率只有0.2%,但不是财务有问题,根据刚公布的三季度季报,四大行盈利额仍很高。第三类才是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这一类是监管政策不能容忍的,退市带有惩罚性质。总的来看,将来退市的制度可能是中性的、常态化的,不要一说退市就很紧张。

当然,完善退市机制也很重要,退市以后还要有场所进行一定的交易,需要过渡阶段。另外,退市以后经过重组、改造变好的,还可以比较顺畅地恢复上市,要形成正常化的机制,使得企业有进有出。总之,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持优化资源配置这一原则。

三、上市公司协会要努力探索工作新方法

上市公司协会是以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为主体,以统一的资本市场规范为纽带,以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证监会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同时希望协会切实发挥好贴近企业、贴近市场的优势,进一步搭建交流的平台,传递政策信息,推动政企对话,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地承担起改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和依法进行资本运作,以及履行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义务,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社会形象,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前几天证监会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了证监会和协会的关系,除了上市公司协会,还有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第一,协会的定位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履行职责。协会的职责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协会就大胆积极地开展工作。

第二,协会是会员自律组织,会员共同缔结的公约、条款、章程,由协会自己落实执行。证监会要理清和协会的关系。法律法规规定是证监会履行的职责,证监会考虑需要委托协会去履行的,双方要明确协会需要做什么、怎么做。不仅要对协会讲清楚,也要对社会讲清楚。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做规定的,需要证监会和协会双方协商。资本市场的新业务、新情况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谁履行的,需要双方商量是由证监会来履行,还是交予协会履行。如果交给协会,如何履行也需要明确。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地支持协会依法、依章程大胆地、积极地、独立地履行职责。同时证监会也希望协会能够进一步去行政化,要形成与行政监督管理相并行的会员自律的管理体系或组织体系。二者是并行的,不是由于证监会人员编制有限,干不过来而把一些事情交予协会办理。协会若仍按证监会原来的做法,变成行政监督管理的延伸恐怕是不对的。协会需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且在管理模式、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上,都要和现有的行政监管有所不同,才能并行,否则不是并行,而是一样,无非就是换一个场所,没有意义。衷心希望上市公司协会在这方面努力探索。

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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