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处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全国上下正在集中精力抗击疫情和振兴经济。广大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落实工作部署,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抗击疫情做出了重要贡献。资本市场经受住了疫情冲击的严峻考验,目前已经基本回归常态化运行。
2020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正式施行,标志着资本市场发展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也是一件大事。本次修订是证券法公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全面大修,历时6年时间,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完善,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证券法的实施必将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广大上市公司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去做。本次修法有多项内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也有多处修改亮点和重点,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我觉得以下三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证券法在总结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注册制的核心要求是信息披露,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而言,要注意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高了。
新证券法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明确除发行人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原则,除了“真实、准确、完整”,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对于“重大事件”的界定。此外,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更广、标准更高、责任更重,压实了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二是加大对违反证券监督法律行为的处罚力度,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将显著提高。新证券法对于法律责任章节修改显著,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也回应了多年以来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的呼声。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更重了,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等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扩大监管范围,提高违法成本,以期最大限度地震慑违法主体,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如对于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对尚未发行证券的,由原来的30万-60万元罚款提高到200万-2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由募资金额1%-5%罚款提高到了10%以上一倍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原来的3万-30万元罚款提高到100万-1000万元。对于违规信息披露明确分为未按规定披露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两种情形,并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罚款上限从原来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而且加重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举证责任,修订前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法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再比如对于内幕交易制度,在知情人范围、知情信息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完善扩充,要求也更加严格。
三是对投资者保护制度做出全新探索,上市公司要更加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新证券法新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了多项新制度。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通过多元方式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创设了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的情形,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登记权利人,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否则都视为同意参加。在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下,一旦胜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同样发生效力,将有效集中资源,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在投资者胜诉的情形下,如果产生巨额赔偿,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和影响将是巨大的。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这也督促我们上市公司要合规守法,更加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新证券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全方位、多维度的,内容也很丰富,在这里我也想呼吁广大上市公司要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新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理解和掌握新规定、新要求,强化法人治理规范,相应优化公司内部制度、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公司合规、风控以及董监高等公司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避免因不知情、更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等而出现不必要的违规,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促进的机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少数关键人来讲,更要读懂新证券法,掌握要求,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