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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的过错导致客户另购房该不该承担溢价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2012-02-0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2010年7月19日,魏某作为买方在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居间下与卖方牟某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牟某将其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一处房产卖给魏某,房产面积为89平方米,总价款为62.6万元,该房因为政策原因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三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签订时,魏某支付给牟某定金2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前该2万元由房产中介保管。房产中介承诺,如政策允许,保证为买、卖双方改签房产合同成功,由牟某配合魏某重签合同,魏某支付给其改签合同费用3万元。法庭上,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及改签合同费共计5万元。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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