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将扩大汽车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 ,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4日。征求意见稿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