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廉政举报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培训通知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采购信息公开 招商引资
发起人会员 副会长 副监事长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专区 上市公司动态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 ESG专栏 民营党建案例 专题活动 数字化转型案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信息 > 正文

财政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2-06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今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这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增加的部分是: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原文地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