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来临之即,关于汽车产品消费保障的各种政策法规正在酝酿密集出台。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3月4日前就该条例发表意见。据悉,此次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生产者更为积极主动地召回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其征求意见稿称,“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同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