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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2-02-0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该条中的“第三款”修改为 “第四款”。二十、删去第四十条。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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