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此外,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明确召回对象 有专家指出,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扩大了召回内容,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