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廉政举报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培训通知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采购信息公开 招商引资
发起人会员 副会长 副监事长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专区 上市公司动态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 ESG专栏 民营党建案例 专题活动 数字化转型案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信息 > 正文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将立法规范

来源:大洋网      发布时间:2012-02-0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原文地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