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