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标,仍不安全的汽车须召回。意见稿明确规定,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均为“缺陷”。生产者应建立汽车产品及其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应通过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进行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运输该产品的费用。经营者获知缺陷,应向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根据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召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专家观点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不公开召回”被越来越多的厂商所采用。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