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条例所称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在厂家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