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2月9日报道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周二,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将要出台。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意见稿》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这一处罚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