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行为”,仅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但是没有规定相对应的罚则,因此,即便出现生产者发现产品缺陷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主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