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36岁,于2010年5月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4万元,附加意外险15万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张女士与寿险公司之间在车上婴儿应否参与申领保险金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张女士不肯承认该婴儿为李先生非婚生子女,也拒绝该婴儿参与保险金的分配。寿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该婴儿理应享有受益权,但因受益人未成年,其受益份额应由其监护人贾女士的父母代为领取。显然,本案件引发纠纷的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保险理赔金的继承权问题。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