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就境内外资银行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指出,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外债需求,不予安排中长期外债额度。通知指出,外资银行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币资金,纳入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外资银行借入的1年期本外币外债总和,不得超过中长期外债额度。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外债需求,不予安排中长期外债额度。境外中长期同业存款及其他非居民存款由外汇局按短期外债进行管理。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各境内分行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