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业主大会以原告身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起诉其缴存拖欠的维修基金。本市南开区某小区于1999年至2004年4月陆续建成并交付使用。对此,被告开发商却提出,第一,业主大会只是业主团体内部的议事机构,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诉讼中,经该案第三人天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法庭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资料,第三人根据资料估算出被告拖欠的维修基金数额为130.8万余元。法律链接 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