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