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廉政举报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培训通知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采购信息公开 招商引资
发起人会员 副会长 副监事长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专区 上市公司动态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 ESG专栏 民营党建案例 专题活动 数字化转型案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信息 > 正文

险资可以两方式借道券商入市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2-02-08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消息人士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保监会日前向保险机构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明确,未来险资入市既可通过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模式”,也可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分析人士认为,该通知下发意味着允许正逐步退出自有席位的险资寻觅合作服务券商,券商有望获得数十亿元佣金收入。但服务券商的入场门槛颇高,预计仅有十余家券商有资格分享这块佣金大蛋糕。
  某券商人士介绍,通知所称“交易单元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后,通过租用的自有交易系统交易。“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则是保险机构作为券商的特殊机构客户开户,通过券商的交易系统交易。
  在“交易单元模式”下,保险机构直接通过租用的自有交易系统而非券商通道,交易的保密性更高,有利于保证投资的安全。“特殊机构客户模式”下,保险机构不需要为券商卖方研究服务埋单,从而享受更为低廉的佣金费率。
  该通知为拟入场券商划定多道门槛。其中,若保险机构向券商租用交易单元,券商需符合六大标准,包括:经营业务较全面,能覆盖证券经纪、研究、投行、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等领域;拥有独立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的研究团队;投行实力较强;完善隔离墙制度;承诺接受保监会有关监督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券商吸收保险机构成为“特殊机构客户”,则需在达到上述六条标准外满足另外六项规定,包括:上年末净资本30亿元以上;取得证监会AA级(含)以上监管评价;制定完善的客户资产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交易系统;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流程;如实按保监会规定提供保险机构交易资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