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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物流业健康发展 仓储土地税三年内减半计征

来源:同花顺      发布时间:2012-02-02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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