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