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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3-26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新农)的控股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简称新疆成农)(截至2016年7月9日,持股金新农40.7040%)于2014年10月30日、2016年7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金新农”股票19,148,986股,占金新农已发行股份的5.5432%。新疆成农在减持“金新农”股票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买卖“金新农”股票,后继续减持“金新农”2,081,400股。新疆成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新疆成农改正;对新疆成农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王坚能给予警告;对新疆成农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王坚能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操纵市场案中,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穗富投资)控制使用的23个资管账户(简称账户组)于2014年12月15日持有的“宁波富邦”首次超过该股总股本的5%;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有49个交易日合计持有“宁波富邦”占该股总股本的比例持续超过5%;2015年8月27日减持后持股比例3.65%,减持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穗富投资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穗富投资使用账户组通过对倒拉抬、下午收盘前拉抬操纵“宁波富邦”股价。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穗富投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穗富投资操纵“宁波富邦”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余某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信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叶仁敏与余某为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叶仁敏与余某联络后随即使用“江某”账户买入“亿阳信通”12,900股;全部卖出后获利约9.6万元。叶仁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仁敏违法所得约9.6万元,并处以约2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曹志新在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期间,于2015年8月19日使用其本人账户增持恒宝股份25,400股,后于2016年2月4日减持恒宝股份70,000股,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曹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曹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行业准则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对相关银行账户利息收入异常情况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出具的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刘涛、孙忠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进一步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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