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相关标准及流程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我会明确了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和流程,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做好政策衔接。
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创业创新和民间投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会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壮大。此次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是前期对首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进行明确后,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首页私募部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