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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应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8-05-1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今天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是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同时允许发行存托凭证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分配结构增股份(或存托凭证)上市节奏,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将于2018年 610日结束。欢迎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同步修订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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