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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2013年修订稿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7-01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2013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4章53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

充分考虑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二、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针对创业板公司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延续创业板年报和季报的做法,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三、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

四、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

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

五、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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