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践证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障沪深300股指期货平稳运行、功能发挥的重要基础制度。金融期货产品在交易机制、结算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差异较小,对投资者参与的适当性要求基本相同,具体操作规范差异不大,可以建立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稳妥推出国债期货,及时总结股指期货相关经验,在综合考虑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功经验以及金融期货投资者共性特征的基础上,我会草拟了本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形成以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为基准、完整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次修订内容的主要包括《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核心原则等。一是修改《规定》的名称,将“股指期货”更换为“金融期货”,并去除“试行”二字。二是将《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金融期货领域,将相关条款中涉及“股指期货”的内容调整为“金融期货”。三是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在《规定》中予以明确。本次修订还对其他条款予以适当修改。